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74.11 |
機關名稱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 |
單位名稱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 |
機關地址 |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仁愛街75號 |
聯絡人 | 顏莉雅 |
聯絡電話 | (03) 8323141 #433 |
傳真號碼 | (03) 8356004 |
電子郵件信箱 | 1306@mail.ttl.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130-1-006 |
標案名稱 | 112~113年特約醫護人員臨場健康服務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31 - 人類衛生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69,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在契約有效期限內得執行增購,若雙方同意依原契約條件、價金(即單價不變)等續約,則僅以換文方式續約,不再另行議價作業,最長得擴充期間為2年。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決標方式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公告日 | 111/11/10 | ||
原公告日 | 111/11/0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970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75號
以現金100元繳交本處行政室出納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1/11/15 17:00 |
開標時間 | 111/11/16 10:00 |
開標地點 | 本處2樓禮堂(花蓮市仁愛街75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75號行政室收發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且聘僱有符合資格之醫護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者(請檢附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公文或列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查詢之頁面)。 (2)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請檢附認可公文等證明文件)。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機構(請檢附認可公文等證明文件)。 2.原住民廠商之證明文件 (1).原住民個人(獨資企業)應提供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請省略記事。 (2).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公司行號)應提供經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證明文件及負責人戶籍謄本。前開證明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戶籍謄本請省略記事。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