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0.62
機關名稱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單位名稱 工務課
機關地址 328 桃園市 觀音區 觀音里觀新路56號
聯絡人 姜文升先生
聯絡電話 (03) 4732121 #204
傳真號碼 (03) 4734894
電子郵件信箱 10016872@mail.tyc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47
標案名稱 112年度觀音區道路橋梁及觀音里等12里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合約)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7,449,824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11/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328桃園市觀音區觀音里觀新路56號
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1/21 09:00
開標時間 111/11/21 09:30
開標地點 本公所(桃園市觀音區觀音里觀新路56號)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或送達本公所(桃園市觀音區觀音里觀新路56號)一樓秘書室收發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摘要】:工程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應檢附文件】1.投標廠商聲明書。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1) 專業技師事務所者應附文件:a.技師證書。b.技師執業執照。c.技師公會會員證(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附文件:a.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b.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d.技師執業執照。e.技師公會會員證。3.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4.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有效納稅證明之廠商;新設立之公司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申領統一發票相關文件代之)。5.標單兼切結書。6.服務建議書1式10份。7.電子領標憑據(詳投標須知第64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現場購領】:請逕向本公所[桃園市觀音區觀音里觀新路56號]三樓秘書室(採購)購領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費每張新臺幣2元整。 【其他】: (一)資格審查日期:111年1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假本公所4樓開標室辦理資格審查。 (二)評選日期:投標廠商經資格審查合格且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於111年11月23日上午9時0分假本公所4樓會議室辦理評選。 (三)履約期限:1.規劃設計部份: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甲方發文日)起依規定完成規劃設計工作。2.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含勞務驗收結算完成)。以日曆天計算。 (四)經濟部98年04月0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0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五)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時,經當場宣布告知比(減)價,廠商未於當場更改原報價內容或更新報價,則視同放棄。 (六)本採購案於112年度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