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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5.10.100
機關名稱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單位名稱 第205廠
機關地址 806 高雄市 前鎮區 中山3路98號
聯絡人 金先生
聯絡電話 (07) 3346141 #757818
傳真號碼 (07) 3330010
電子郵件信箱 205mpcab@mail.mit.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JE11275P259
標案名稱 廢酸液清運處理(111-112年)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14.與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14.與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有關之所有服務。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9,741,9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11/07
原公告日 111/11/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供室)
招標文件紙本每份新台幣3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11/15 17:00
開標時間 111/11/16 13:30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料供應室(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違反環保法令並確保如期完成清除作業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806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98號(物供室) 2.郵遞方式投標者請郵寄:高雄市前鎮郵局第二十六號信箱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次日起20個日曆天內(含),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須檢附環保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證及處理機構處理許可證,其營業項目應含事業廢棄物代碼C-0202,並佐證處理方式為「焚化處理」或「化學處理」或「物理處理」 (若投標商非同時具備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得出具符合上述所訂四項「事業廢棄物代碼」清除許可證或上述所訂其中一項「事業廢棄物代碼及處理方式」處理許可證,但投標商未檢附之許可證須由合作之廠商出具,且處理許可證須符合【採購清單(十二)】1項次品名料號及規格中所訂之處理方式)。
2.合作廠商有破產或重大情事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有不低於原合作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機關同意者為限。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1年11月6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1年11月14日前提出異議。 2.履約期限: (1)乙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算20個日曆天以內,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提供「清除及處理環保契約書」(乙式3份),以符合環保法規,並由甲方品保室審查。 (2)乙方應自簽約日之次日起算20個日曆天以內提供進廠清運人員名冊,供本廠辦理安全人員查核,若逾期未提供進廠人員名冊或審查不合格,導致相關作業期程延誤,乙方不得據以免除相關罰則及展延交期不計罰。 (3)各批清運作業乙方均自接獲甲方書面(發文)或電話通知(並做成電話紀錄)日之次日起2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清運,並於清運完成後出具廢棄物過磅單、行政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上述各批文件若未檢附交齊視同未完成清運)。 (4)乙方應於各批廢棄物清運完畢次日起 35 個日曆天以內完成處理,並出具「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廢棄物進場及處理相片」。 3.本案採開口式契約模式,預估數量係便於乙方評估投標、履約成本,以決標之單價計列契約,並以實作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及預估貨款製作契約,並以預算(預估貨款總價)為上限之採購。本案採購項目僅為預估數量,不得解釋為甲方有向乙方採購「一定數量」之義務,若逾契約效期雖未全數完成履約,契約亦自然終止;本案契約有效期限自簽約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或於前述期限內全案預估貨款總價履行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時,契約即自動終止。 4.配合國家防疫工作,投標商至營區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實施體溫量測及消毒作業,有發燒、感冒等症狀者,不得進入營區。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地址806高雄市中山三路98號、電話:07-3330010、傳真:07-334622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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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