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0 |
機關名稱 | 嘉義縣政府 |
單位名稱 | 建設處 |
機關地址 | 612 嘉義縣 太保市 祥和一路東段1號 |
聯絡人 | 道路工程科 劉頴哲 |
聯絡電話 | (05) 3622712 #6706 |
傳真號碼 | (05) 3620320 |
電子郵件信箱 | hellocity@mail.cyh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YF553C1 |
標案名稱 | 水上鄉水上(北回地區)都市計畫道路拓寬工程委託勘測設計監造服務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522 - 土木工程施工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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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0,386,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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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10,386,155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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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原契約提供服務範圍內,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增購權利,後續擴充保留增購後之金額以新台幣15,386,155元為上限,依實際需要增購原契約範圍內提供之服務,除後續擴充之給付費率和單價比照原契約外,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辦理付款,而保留後續擴充增購期間自決標日起至委託案結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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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3.1內政部
補助金額
8,828,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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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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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11/03 | ||
原公告日 | 111/10/1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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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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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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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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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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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政府/發包中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本府二樓發包中心科(上班時間)
領取或通訊購買標函費新台幣4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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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1/11/08 09:00 |
開標時間 | 111/11/08 10:00 |
開標地點 | 本府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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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之日起,至本案委託事項完畢為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聘有土木或結構技師者),並經本府審查合格者。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影本)。 (2) 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有效期限內)。 (3)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4) 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請填妥並用印)。 (5)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6) 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一份。 (7) 切結書(包含勞務切結書、無限制競爭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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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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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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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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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