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11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
機關地址 |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縣府路1號 |
聯絡人 | 彭于榕小姐 |
聯絡電話 | (03) 3322101 #6328 |
傳真號碼 | (03) 3337274 |
電子郵件信箱 | 10043118@mail.ty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1031-3 |
標案名稱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112年度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重建服務計畫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33 - 社會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80.12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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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4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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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與原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期限為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經費上限340萬2,000元。
(二)契約屆滿前3個月辦理評鑑,成績達80分以上,得為次年後續擴充之依據。
(三)本案後續擴充,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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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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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11/0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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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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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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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1/15 09:00 |
開標時間 | 111/11/15 13:30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政府8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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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醫療、護理機構或復健相關醫事團體。 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社會福利團體。 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5.精神復健機構。 6.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二) 應附具之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資格文件: (1)醫療、護理機構或復健相關醫事團體: A.立案證明或設立許可 B.法人登記證書 (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立案證明或設立許可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社會福利團體:設立許可證明或法人登記證書 (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A.開業執照 B.執業執照 (5)精神復健機構:立案證明或設立許可 (6)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A.設立許可證明或法人登記證書 B.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項目詳如服務計畫書) 2.其他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2)服務建議書。 (3)電子領標憑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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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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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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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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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