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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8.55
機關名稱 南投縣集集鎮公所
單位名稱 南投縣集集鎮公所
機關地址 552 南投縣 集集鎮 民生路61號
聯絡人 徐孟勤
聯絡電話 (049) 2762034 #231
傳真號碼 (049) 2764576
電子郵件信箱 chi115@jiji.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cu111-2
標案名稱 「南投縣集集鎮樟腦出張所建築群修復暨再利用工程(第二期)委託監造(含因應計畫)、工作報告書及紀錄片技術服務」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100,643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4,100,643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文化部
補助金額
3,280,514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11/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1/14 17:00
開標時間 111/11/15 09:30
開標地點 552南投縣集集鎮民生路6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2南投縣集集鎮民生路61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南投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契約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
2.非屬工程會網站登錄之拒絕往來戶
3.投標廠商應設置計畫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開業建築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
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及最近五年內達公
告金額以上一件者。
(2)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或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
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
(3)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
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修
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
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該修正施行之
日起八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第九
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廠商應備證件及相關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招標文件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須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價金之給付除上級補助款依申撥進度付款外,其他由機關自籌財源部分,須配合公庫資金狀況調度付款。 3.開標當日如遇減價或比減價格,廠商未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4.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如天災、颱風)經宣布停止上班,標案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則順延於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開標日期及時間亦同。 5.本所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將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應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自行至該網址詳閱公告附加說明。 6.電子領標廠商須附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電子繳交憑據紙本。 7.本案應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與相關法令、集集樟腦出張所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計畫(提供下載連結於需求說明書)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南投縣集集鎮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