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0.11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機關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力行路300號
聯絡人 林雅婷小姐
聯絡電話 (03) 3324700 #3110
傳真號碼 (03) 3324703
電子郵件信箱 10078321@mail.tyc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0921-A3
標案名稱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警察宿舍公辦都市更新重建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2 - 多棟式住宅建築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860,000,000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0.36.1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315,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11/03
原公告日 111/10/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11/11 09:00
開標時間 111/11/11 10: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8樓802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000 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開工之日起135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
1.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4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3)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4)甲級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單獨投標: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廠商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2)共同投標:允許異業與同業共同投標,家數以4家為上限。
(3)不論投標廠商組成為何,均以甲等綜合營造業廠商為代表廠商,且代表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應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
(二)應附具文件:
請詳本公告附加說明欄位或招標文件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基本資格【應附具文件】: 1.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應檢附)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3.押標金繳納憑證(正本) (新臺幣5,000萬元整):(如發現二家以上不同廠商間之押標金支票連號,查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本機關得依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規定視為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除得判定不合格標外並沒收押標金)。 4.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1)E101011甲等綜合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主任建築師、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等級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c.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2)E5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a.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b.承辦工程手冊。 c.有效期限內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3)E601010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需為經濟部能源局「合格電器承裝檢驗維護業資料查詢系統」之合格業者名單,若非該名單之業者為不合格廠商): a.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b.有效期限內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4)E602011甲級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 a.冷凍空調業登記證。 b.有效期限內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6.服務建議書。 7.電子領標憑據 【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3,150萬元整,或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 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下列情形: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2億7,625萬元整。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可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二)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 1.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受理完成相同或類似本採購案之工程實績如住宅工程、建築工程等,其單次契約工程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3億2,600萬元整,或各該實績累計契約工程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3億1,500萬元整。 2.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 (2)原始定作人(業主)、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 (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 (4)其他經洽辦機關認可之證明完工金額文件。 3.工作實績應檢附證明文件,若屬承攬民間實績者,相關證明文件(如完工或結算驗收證明文件及使用執照)應經當地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無相關實績亦請說明。 【注意事項】: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履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中正段1209地號等16筆及法政段1222地號基地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洽辦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都市更新科(03-3324700分機3110)林雅婷小姐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工務局採購管理科(03-3322101分機6770)或撥打0800080512(客服專線)查詢。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洽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第一次更正說明】 1.依據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都市更新科111年11月1日核准簽辦理。 2.修正內容詳「第一次變更公告對照表-20221031新增 (1)」。 3.截止收件時間、開標時間及開標地點未異動。 4.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