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48.55 |
機關名稱 | 南投縣集集鎮公所 |
單位名稱 | 南投縣集集鎮公所 |
機關地址 | 552 南投縣 集集鎮 民生路61號 |
聯絡人 | 徐孟勤 |
聯絡電話 | (049) 2762034 #231 |
傳真號碼 | (049) 2764576 |
電子郵件信箱 | chi115@jiji.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cu111-1 |
標案名稱 | 「南投縣集集鎮樟腦出張所建築群修復暨再利用工程(第二期)」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7,280,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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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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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57,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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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57,60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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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A.25文化部
補助金額
46,0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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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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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1/0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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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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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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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1/15 17:00 |
開標時間 | 111/11/16 09:30 |
開標地點 | 552南投縣集集鎮民生路61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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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552南投縣集集鎮民生路61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南投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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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365日內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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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一)曾承攬國內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已完成或尚在施工者,投標時,須檢附切結書1、表1、2)並聘任大木作、瓦作、泥作等本工程所需傳統匠師者。 (二)未承攬國內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但聘任工地負責人及大木作、瓦作、泥作等本工程所需傳統匠師者。 二、前款規定所聘工地負責人及大木作、瓦作、泥作、屋面作傳統匠師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規定辦理。 (一)工地負責人: 1.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證書。 3.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二)傳統匠師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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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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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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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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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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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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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