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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97.5.93
機關名稱 高雄市立阿蓮國民中學
單位名稱 高雄市立阿蓮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 822 高雄市 阿蓮區 民生路178號
聯絡人 郭明宗
聯絡電話 (07) 6312045 #311
傳真號碼 (07) 6318530
電子郵件信箱 go55605153@gmail.com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09
標案名稱 高雄市立阿蓮國民中學球場夜間照明設備財物採購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65 - 燈絲電燈泡或放電式燈泡;弧光燈;照明設備;上述各項之零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399,874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399,874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83.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9年12月25日改制)
補助金額
1,241,251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11/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1/15 17:00
開標時間 111/11/16 09:30
開標地點 822高雄市阿蓮區民生路178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5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2高雄市阿蓮區民生路178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65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指定之場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與本採購標的相關營業項目之專業廠商,投標時需檢附公司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業項目需為其中一項:1.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90)2.照明設備製造業(CC01040)3. 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其他與本採購有相關行業)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開標時,投標廠商應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出席證明按照開標時間及地點參加開標,並依本校要求出示之。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或逾開標時間15分鐘後到場者,視同放棄。 (二)合約正本及副本應由得標者自行製作(本校僅提供完整內容1份),其費用均包含在合約總價內由廠商自理,不另給價。 (三)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四)投標需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得進入後續評選,經本機關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後,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宣布決標。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5日內至本校辦理簽訂契約手續;未經本校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者,將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校落實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條款 (七)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撤銷決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5)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8)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9)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10)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12)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13)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八)投標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九)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 (十)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檢舉電話:0800025025 傳真:(07)3313655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E-mail:eth@kcg.gov.tw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立阿蓮國民中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