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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97.15
機關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單位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 833 高雄市 鳥松區 澄清路834號
聯絡人 土水科盧楷鈞;秘書室侯淑芳
聯絡電話 (07) 7351500 #1307
傳真號碼 (07) 7351528
電子郵件信箱 orion360@kc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H12019
標案名稱 112~113年度鳳山溪博愛橋上游河道廢棄物清理暨環境教育深耕計畫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6 - 與管理顧問有關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1,96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11/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1樓秘書室)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1/30 17:30
開標時間 111/12/01 10:30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後續計畫執行期間,廠商無法完成履約或延遲履約等情事發生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高雄郵政80-1號信箱,或派專人送達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5樓政風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本國廠商之資格:
1.環境工程、技術顧問、管理、科學、科技顧問公司;或設有環境工程、技術、管理、科學、科技部門之一般工程或顧問公司,或國內財團法人環境科學、工程或污染控制研究機構;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或國內相關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含公、私立大專院校)。
2.營業項目列有丙等以上營造業或設籍本市及鄰近縣市之土木包工業、建築物清潔服務業、廢棄物清除業、廢棄物處理業或廢棄物清理業(營業項目代碼:J101010、J101030、J101040、J101090)之公司、行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外國廠商之資格: 1.廠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2.具有環境工程、技術顧問、管理、科學、科技顧問公司;或設有環境工程、技術、管理、科學、科技部門之一般工程或顧問公司,或國內財團法人環境科學、工程或污染控制研究機構。 3.營業項目列有丙等以上營造業或設籍本市及鄰近縣市之土木包工業、建築物清潔服務業、廢棄物清除業、廢棄物處理業或廢棄物清理業(營業項目代碼:J101010、J101030、J101040、J101090)之公司、行號。 4.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之登記證明文件或外國廠商在我國代理人之代理證明文件。 5.外國廠商委託我國廠商或代理人投標者,須檢附委託授權書(內容需包括外國廠商/受委託廠商或代理人之全名、電話、地址、授權範圍、授權日期、授權有效期限等內容)。 6.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三)本採購案不得共同投標,亦不允許轉包。 (四)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 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 (五)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規定,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 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局同意者為限。 (六)分包廠商:前述投標廠商得將本專案計畫廢棄物清除、廢棄物清除清理、調查、導覽、評估及管理等工作,分包給具有環境工程、技術顧問、管理、科學、科技顧問公司,或設有環境工程、技術、管理、科學、科技部門之一般工程或顧問公司,或國內財團法人環境工程或污染控制研究機構(含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非營利組織團體(機構)辦理。於投標時需檢附分包廠商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若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及本案分包合作同意書。 (七)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符合本須知第35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一)、(二)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2. 投標廠商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投標者,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提供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3. 投標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屬營利事業者,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4. 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影本(公私立大專院校得免附納稅證明) (1) 納稅證明屬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2) 納稅證明屬營業稅證明者,應繳交投標當日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 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替之。 (4)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5)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 投標廠商聲明書。 6. 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7. 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8. 合作同意書。 9. 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切結書。 10. 廠商不得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切結書。 11. 服務建議書。 12. 經費明細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