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20.12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
單位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
機關地址 | 300 新竹市 北區 北大路97號 |
聯絡人 | 管理課 |
聯絡電話 | (03) 6578866 #3212 |
傳真號碼 | (03) 6586035 |
電子郵件信箱 | wca02054@wr02.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B112001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二河局水門維護操作管理工作(北區)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522 - 土木工程施工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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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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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7,3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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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依契約實際需要,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擴充其間為3個月,於履約期間內經本局通知新增接管之水門數量,屆時依原契約單價及實際新增數量核算並以不逾契約金額1.5倍及採購預計金額(17,340,000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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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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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10/31 | ||
原公告日 | 111/10/2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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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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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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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1/11/14 17:00 |
開標時間 | 111/11/15 09:30 |
開標地點 | 300新竹市北區北大路97號1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依實務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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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00新竹市北區北大路97號秘書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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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年11月30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本計畫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參與本計畫之工作小組人員至少應具備以下各項專門技術人力:五、 站長一人、水門保養、維護專業人員(計至少六人),其資格至少三人須具機電相關科系之高工(含)以上畢業或具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或具三年以上有關水工機電專業經歷持有經歷證明之人員。電腦資訊處理人員一人,其資格須為熟悉電腦文書、資訊等相關操作之人員,上述工作人員不得重複兼任,且必須為在投標廠商服務之現職人員 3.另機械技師需依技師法規定提出技師證書、執業執照。(符合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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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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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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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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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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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