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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8.10
機關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單位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 209 連江縣 南竿鄉 仁愛村95-1號
聯絡人 李恆昌
聯絡電話 (0836) 25631 #85
傳真號碼 (0836) 25627
電子郵件信箱 chang0109-matsu@tbroc.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S001
標案名稱 112年行政助理勞務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5,628,838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5,628,838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10/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1/22 17:00
開標時間 111/11/23 10:00
開標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查核金額採購,確保廠商能如期完成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連江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有效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投標廠商營業項目:登記應有依中華民國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項目IZ12010人力派遣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四.信用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屬112年預算,倘立法院審議未通過,則依採購法第64條規 定辦理。 二.倘因機關政策變更,致本案經費不足,承攬廠商應配合機關要求, 變更工作內容,並依比例變更契約價金。 三.得標廠商應依約定如期次月5日前支付派駐人員當期完整薪資(若駐勞 工使用本國銀行、郵局或農漁會為薪資轉帳戶應免扣匯費),不受送機 關請款審查作業時間而影響。 四.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前,檢具派至機關提供勞 務之派駐人員名冊(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及學經 歷證明,派駐人員資格條件應符合本工作規範說明書規定)送機關備 查 五.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 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 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 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 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 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六.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有效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 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 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 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 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七.投標廠商營業項目:登記應有依中華民國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代碼表所列項目IZ12010人力派遣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 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八.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 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 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