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00973926 |
機關名稱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 |
單位名稱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中山南路21-1號 |
聯絡人 | 呂雅惠 |
聯絡電話 | (02) 33939918 |
傳真號碼 | (02) 33939543 |
電子郵件信箱 | yahuei@mail.npac-ntch.org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1001827 |
標案名稱 |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112年度環境清潔暨園藝景觀維護承攬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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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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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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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3,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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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46,60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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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契約附錄第十三條:契約期滿如雙方合作關係良好,且乙方於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請求,甲方得與乙方依原契約條件及金額續約一年,續約次數以一次為限。
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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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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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10/2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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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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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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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1號,國家音樂廳3樓CH3271採購管理組辦公室
現場領標須支付文件費100元,現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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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2/01 17:00 |
開標時間 | 111/12/02 10:00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1號國家音樂廳3樓CH3263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有足夠履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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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1號(本場館收發室國家音樂廳地面層辦公室編號CHG235)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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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1/1-112/12/31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 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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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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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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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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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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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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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