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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1
機關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
單位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忠孝東路一段7號
聯絡人 陳唯譯
聯絡電話 (02) 23512260
傳真號碼 (02) 23945095
電子郵件信箱 pz24stpf@npa.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CWI-11110
標案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公墓排水溝汰除暨護欄整修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6 - 圍籬及護欄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310,13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10/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1/08 17:00
開標時間 111/11/09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7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6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後勤組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7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3日曆天內申報開工,並於機關核定開工次日起45日曆天內竣工報驗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請填妥廠商資格審查表並附具下列之證明與相關文件(詳投標須知):
1、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 本採購於上班日9時至12時止、14時至17時止,可開放投標廠商至施工現場勘查與確認;會勘聯絡人:後勤組警務正魏振庭,電話:02-23512260;投標廠商請確實依本工程之設計圖說、標單項目與契約規定等詳實估算標價;若有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情形,機關將依「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二) 注意事項: 1.領標廠商於詳閱本須知後辦理投標。價格封、證件封應裝入外標封內1次投郵(送達),並自行估計寄(送)達時間。分開郵寄(送達)或逾時寄(送)達者,均屬無效;外標封如未填具廠商名號(含地址、廠商名稱)及採購案名稱亦屬無效標。 2.所投標單等資料如有不符、不全、塗改後漏蓋印章或附帶條件者均概作無效。所投寄(送)標單等件寄(送)出後不得要求更改、補充或撤回。 3.投標廠商如未依本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或其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本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如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4.投標廠商所附之「標價清單」、「總標價」、「標價詳細表」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未依投標須知規定密封於「價格封」內,於開價格標前顯露出標價者,為不合格標。 (三) 資格標開標: 1.開標後即由本署就標封內所附文件,審查各投標廠商資格。 2.投標廠商得由負責人或授權之代理人(代理人到場者須出示被代理公司對本次投標之全權代理授權書正本,否則不得入場參加開標)攜帶印章、身分證、投郵掛號收據(俾便核對標封,惟專人送達者免掛號收據),及有關廠商資格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俾便必要時核對),於開標前10分鐘到達以便進入會場。若於審標時,對廠商資格有不明瞭時,到場廠商可提出口頭說明,或於開標時如遇減價競標時,可全權代理減價競標。若未派員參加開標或其代理人無授權書者視為自願放棄上述權利,本署得逕行審查。 3.廠商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始得參加開價格標。不合格者,即請離開投標現場。 (四) 價格標開標: 1.原則採當場決標,若因審標不及須另擇期決標時,則由機關決定並當場宣布。 2.開標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如有不願減價競標者,俟標案結束後,再退還押標金)。其最低報價仍超出底價時,主持人得視情形裁決「保留」或「廢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