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本案計有2家廠商參與投標,因最低標廠商鑒真數位有限公司之投標總標價為新台幣108,000元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8條及「依政府採購法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項次規定,經開標主持人當場宣布先行保留決標,並依上開執行程序第四項之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於111年10月13日(星期四)17時前提出說明。 2.鑒真數位有限公司於111年10月12日提出鑒字第111101201號函以茲說明,本處以1110058025號簽文會請需求單位資訊科技中心參依前開執行程序第四項次所對應之各款機關執行程序以審認該廠商所提出之說明是否合理、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俾供本處續依前開執行程序辦理決標或不予決標事宜;如不予決標予最低標廠商,則另循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3.資訊科技中心於會辦意見審認表示「最低標廠商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並經校長111年10月21日核准在案。 4.於111.10.24上午10:20,由主持人宣布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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