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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45.22
機關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單位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南海路53號
聯絡人 蔣淑萍
聯絡電話 (02) 23039978
傳真號碼 (02) 23896318
電子郵件信箱 spchiang@tfri.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A075-06
標案名稱 育苗生長設備1組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1 - 農業或林業機具及其零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95,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1/10/24
原公告日 111/10/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3號(本所秘書室)
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11/01 17:00
開標時間 111/11/02 10:00
開標地點 本所行政大樓3樓會議室(100051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3號3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51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3號(本所秘書室收發單位)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45個日曆天內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標封內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一份: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二)繳交押標金之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填妥之本案招標投標契約文件第2頁。 (五)填妥之投標標價清單1頁。 (六)本案產品之相關型錄。如無法提出型錄者,請檢附其產品規格說明。 以上詳細內容請詳閱招標投標須知第49點。 二、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一)可電子領標。(電子領標售價50元)請至本所秘書室(出納)繳納。 (二)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親至本所秘書室(出納)繳費(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後憑據至秘書室(採購)索領;或附回郵72元大封套及100元匯票,郵寄至本所秘書室(採購)索領,信封封面須註明購買招標文件之採購案號及標的,未註明者或未附足回郵者,不予受理。 三、其他: (一)押標金若為開立支票及購買招標文件匯票之抬頭請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二)本案履約期限:自決標日之次日起45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功能測試,並檢附中文操作說明及相關資料 (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三)對招標標的之規格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請洽本所請購單位:育林組:林鴻志先生,電話:(02)23039978轉分機2816。 (四)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單,連同資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至少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採購案號及招標標的名稱。 (五)非廠商負責人出席開標參加比減價格者,請檢附填妥之授權書。 (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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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