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25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
單位名稱 | 雨水下水道科 |
機關地址 |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成功路1段32號7樓 |
聯絡人 | 高振傑 |
聯絡電話 | (03) 3033688 #3736 |
傳真號碼 | (03) 3033662 |
電子郵件信箱 | 086025@mail.ty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1005-Y1 |
標案名稱 | 桃園市雨水下水道即時水情監測系統建置計畫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43 - 資料處理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1.2 內政部營建署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54,243,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保留後續向原廠商續約之權利,依機關需求通知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契約議價,擴充期程至115年12月31日止,擴充預算經費上限為新臺幣22,757千元整 (實際期程及金額以議價決標為準);其選購或擴充採購之項目及內容為延續水位監測站等相關工作項目,並於之後年度編列相關預算後支付。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10/07 | ||
原公告日 | 111/10/0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
||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1/11/07 08:30 |
開標時間 | 111/11/07 10:00 |
開標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0號6樓(本局中華大樓604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系統開發建置之完整性,降低成果功能不足之風險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本局啟聖大樓秘書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於機關通知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確實用印確認)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符合各目的事業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1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3.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4.廠商信用證明 5.經費明細表 (三)國外廠商:外國廠商採用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投標者,其資格條件同我國廠商,應附證明文件同國內廠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繳驗依該國法令規定登記或設立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確實用印確認) 3.經費明細表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