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1.18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機關地址 | 804 高雄市 鼓山區 鼓山二路三十九號 |
聯絡人 | 羅俊麟 |
聯絡電話 | (07) 5519271 #543 |
傳真號碼 | (07) 5513309 |
電子郵件信箱 | u161834@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091100040 |
標案名稱 | 112年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值班員暨配電工程文書處理勞務性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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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2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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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服務項目、人數及內容之權利:
1.契約到期後在甲方新約尚未簽訂完成時,乙方得續履行原約各項條款至新約簽訂完成止;惟最長以 3 個月為限,並不得逾契約總金額(不含營業稅) 25 %。
2.在契約期限內,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其變更金額以契約總金額(不含營業稅)20%為上限。
以上總後續擴充金額以不逾契約總金額(不含營業稅)45%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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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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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0/0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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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0/18 17:00 |
開標時間 | 111/10/19 10:00 |
開標地點 | 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39號2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依據需求部門編定投標須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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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04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三十九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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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甲方指定開工日起履行為期12個月採購標的供應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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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從事人力派遣業(代碼:IZ1201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代碼:I301020)項目者。 2.業務項目與本工作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作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餘詳投標須知) 2.本採購案需派駐人員至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值班,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中心人員有效期限內監工人員識別證或結業證書,或可供佐證合格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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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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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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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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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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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