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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57
機關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單位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聯絡人 王心怡
聯絡電話 (02) 33567537
傳真號碼 (02) 33567547
電子郵件信箱 hsywang@dgbas.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092813
標案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度資料登錄文書處理工作及公文傳遞勞務承攬案」勞務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0,714,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10/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0/24 17:00
開標時間 111/10/25 10:00
開標地點 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餐廳大樓3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履約性質具專業性及風險且履約期程長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乙件。
(二)電子憑據電子檔或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三)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如未繳交者,機關得請廠商提出說明)
(四)廠商聲明書。
(五)非公司負責人參與開標者,須附授權證明文件並註明授權代理人資料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可於開標會場提出)。
(六)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於開標時攜帶至會場)。
除(六)外之文件請放入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乙件。
附加說明
本案採資格、規格及價格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件一併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再予密封: (一)本須知補充規定第一點規定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本案服務企劃書1式9份(須檢附服務企劃書電子檔光碟片1份),書面資料及光碟片皆請於封面上註明廠商名稱、本案名稱,以作為評選依據,評選當日不接受書面簡報資料。 (三)標單。(價格納入評比,如未附標單,服務企劃書報價視同標價。標單與服務企劃書報價不一致時,以標單為準。) 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標案案號或名稱(標封得使用機關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標廠商自行下載、製作或購用,但其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以避免開標審標發生錯誤,如無法判別所擬參加之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 參加投標之廠商其投標文件應依上開規定裝妥並密封後,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機關,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所有文件,並可洽詢承辦人王心怡小姐,電話:(02)33567537,以避免影響估價準確性。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主計總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