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86.3 |
機關名稱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單位名稱 | 維護管理處 |
機關地址 | 804 高雄市 鼓山區 蓬萊二路1號 |
聯絡人 | 林建宇 |
聯絡電話 | (07) 5622137 |
傳真號碼 | (07) 5333400 |
電子郵件信箱 | T04003@twport.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A3E001089 |
標案名稱 | 高雄港A6碼頭護岸及新生地填築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3 - 水道、海港、水壩及其他水利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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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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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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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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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852,210,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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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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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9/28 | ||
原公告日 | 111/09/1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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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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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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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工務科(高雄市鼓山區蓬萊二路1號)洽領。
文件費:新臺幣1,500元; 回信郵資:每份120元。 圖說費:新臺幣2,500元;回信郵資:每份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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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1/11/01 14:00 |
開標時間 | 111/11/01 15:00 |
開標地點 | 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1樓開標室(高雄市鼓山區蓬萊二路1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00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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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應於截止投標時間前寄達高雄郵政9之5號信箱或持送本分公司維護管理處工務科(高雄市鼓山區蓬萊二路1號),逾時無效。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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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540日曆天。餘詳契約及施工說明書。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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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二、特定資格: 廠商具有相當財力者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度不低於新台幣150,000,000元。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台幣130,000,000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餘詳「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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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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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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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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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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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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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