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1.72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塔山發電廠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塔山發電廠 |
機關地址 | 893 金門縣 金城鎮 西海路1段2號 |
聯絡人 | 蔡京津 |
聯絡電話 | (082) 323053 #1102 |
傳真號碼 | (082) 323054 |
電子郵件信箱 | u013781@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3911100046 |
標案名稱 | 麒麟廠發電用油長期海上運輸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72 - 水上運輸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6,999,325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原訂約廠商以原契約項目與訂價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數量以1,267公秉為限(擴充期間為112年12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惟甲方若於契約執行期間或擴充期間能改由陸運方式直接將油料運往烈嶼麒麟發電廠,或本公司總管理處變更採購方式改由油料供應商直接供應至烈嶼麒麟發電廠等替代方案,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針對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9/2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塔山發電廠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1段2號
新臺幣200元整,請繳入台灣銀行公館分行58113914900061帳號;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憑繳款收據向出售單位換領招標文件。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0/11 17:00 |
開標時間 | 111/10/12 14:00 |
開標地點 | 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1段2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依請購部門需求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1段2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金門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11年12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止(其餘詳招標文件)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參照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其他資格文件或規格文件:應具備下列三項證明文件: 1.中華民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執照應屬有效期間內、種類應為營 業用)或持有相關之合格證明(如:中華民國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 2.中華民國小船執照(應能證明可裝載貨油超過20噸)。 3.安全衛生人員之證照或證明:應具備「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 管以上之證照或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