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15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 |
機關地址 | 337 桃園市 大園區 中華路298號 |
聯絡人 | 設施工程科 蔡昌軒先生 |
聯絡電話 | (03) 3865711 #207 |
傳真號碼 | (03) 3866391 |
電子郵件信箱 | 900085@tydep.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254998 |
標案名稱 | 永安漁港遊客服務中心整修工程及台61快捷自行車道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80.15.3 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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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59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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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2,596,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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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契約結束前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增購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整,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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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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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09/2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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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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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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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0/07 09:00 |
開標時間 | 111/10/07 09:30 |
開標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環境保護局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環境保護局秘書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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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設計部份:自甲方書面通知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協助招、決標作業及機關審查作業不計算履約時間)。2、監造部分:自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務所、技師事務所及景觀、室內設計業,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 應附具之文件:共同文件2項,另以工程顧問公司參與投標再檢附4項,或以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景觀、室內設計業參與投標再檢附2項。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 以工程顧問公司投標: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明文件須有所營事業資料) (2) 當年度顧問公司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3) 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4) 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字號) 以建築師事務所投標: (1)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2)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以技師事務所投標: (1)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2)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以景觀、室內設計業投標: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3. 電子領標憑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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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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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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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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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