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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0.29
機關名稱 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
單位名稱 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
機關地址 621 嘉義縣 民雄鄉 建國路二段265號
聯絡人 蔡明峰
聯絡電話 (05) 2065675 #1117
傳真號碼 (05) 2065790
電子郵件信箱 ws0912703@gmail.com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0002068
標案名稱 梅嶺美術館園區空間再造先期規劃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5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5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1/09/21
原公告日 111/09/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元
總計
41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09/23 09:00
開標時間 111/09/23 10:00
開標地點 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621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二段265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621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二段265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20日內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之合格立案廠商並能提供招標標的服務者或其他登記、設立之證明文件上有相關營業項目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限制不得參與投標情事者,或經政府登記有案執業中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成立之具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內容更正:11.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刪除價格總表及價格明細表」欄位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