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及項次7。 (2)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15日衛部救字第1081369577號函訂定「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 (3)契約第15條。 (4)實施計畫第15點。 2.變更事項: (1)廠商自111年起始達實施計畫第玖、一、(一)、1、(3)點得請增人力條件,故扣除109年及110年原編列之得請增1名人力經費計112萬2,888元(46,787元*24個月*1人)。 (2)評鑑結果為甲等,故自112年1月1日續約3年至114年12月31日。依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辦理,加帳2,788萬1,004元,符合本法第22條1項7款情形。 (3)另案內社工人員賡續配合衛福部「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自109年起依年資、學歷、執照、執行業務風險等級等建構階梯式之專業服務費補助機制,並增加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費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補助等,具相容互通性之必要,加帳251萬5,716元,符合本法第22條1項4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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