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28.1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
單位名稱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
機關地址 | 114 臺北市 內湖區 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
聯絡人 | 陳佳儀 |
聯絡電話 | (02) 27936555 #2116 |
傳真號碼 | (02) 27954497 |
電子郵件信箱 | ginachen@freeway.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B020P010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國道5號拖救服務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71 - 陸地運輸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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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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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7,990,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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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7,990,885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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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甲方得依本契約同一條件及服務費用,與乙方辦理契約後續擴充,期間1年,金額上限7,990,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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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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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09/1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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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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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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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1/10/05 10:00 |
開標時間 | 111/10/05 10:30 |
開標地點 |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39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11/07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作為契約擔保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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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作為契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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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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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3年1月1日上午8時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一、營業項目有「汽車拖吊」項目,公司登記立案合格,未有受停、歇業處分及不良紀錄者,並符合下述條件: 1.稅籍資料合格,使用統一發票。 2.最近3年內無因違反「國道車輛拖救服務協議書」及「國道5號拖救服務工作說明書」之各項相關規定,而有受解除或終止契約或協議書處分紀錄者。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列印)。 二、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三、統一發票購票證明及是否使用統一發票行號查詢結果(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cbes/web/CBES113W1 公示資料查詢列印)。 四、投標須知及附加規定規定應檢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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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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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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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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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