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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0.5
機關名稱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單位名稱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機關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聯絡人 李正南
聯絡電話 (02) 27712171 #1339
傳真號碼 (02) 27815578
電子郵件信箱 nanlee@ntut.edu.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1339-05
標案名稱 歷史建築一大川堂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59 - 其他專業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111-1339-05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8,426,957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8,426,957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9/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0/11 17:00
開標時間 111/10/12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90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契約第七條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1. 通則 本工程為市定古蹟建築修復工程,工地主任及匠師應符合行政院文化部 101 年6 月18 日發佈之『古蹟落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及『古蹟歷史建 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規定。 2. 法源依據 2.1 依古蹟落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2.1.1 工地負責人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合約 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2.1.2 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 古蹟修復或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 本案特別說明之契約效力優於所有招標文件。 2、 本校不提供施工車輛停放,得標廠商僅可進行卸貨及吊掛作業,其餘車輛不得進入校區。 3、 本案工期為300日曆天且須配合本校後期工程調整施工順序,請得標廠商考量本身工程動員能力,並訂定工程進度表,如逾期完工,將依契約規定處以逾期罰款,另配合學校教學需求需夜間加班之費用已包含在內,廠商應詳實評估,不得要求加價。 4、 投標廠商對各項文件均應切實瞭解,並親往工地現場仔細勘察,同時請按圖說、項目、數量、規範及一些為完成本案所必須及施工慣例所應為注意事項,而衍生之開銷應全部包括在內仔細估算,若有疑慮請於規定期間內以書面請求釋疑。 5、 廠商於施工進行期間,須依據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確實遵守,事先作好防範保護措施,執行所需相關安全防護具及設備,均已計入本案相關經費,請衡量個案施工需求,確實使用防護具及設備。有需要標立警示帶、施工中、暫停使用中、維修中或施工告示牌時請依勞安規定處理或工作需要自行設置。 6、 施工圖說及施工方式送審核可後,始可進行加工作業。審查時間含於契約履約期限內。 7、 依施工處所周邊為本校師生活動使用,故得標廠商應與管理單位先進行協調施工進度,並配合單位作息時間,免生施工困擾及影響施工進度。 8、 本案須配合校方後續標案工作進度進行:校史館內部整及景觀等相關案件,開工前得標廠商須提送施工進度表,需與使用單位協調施工順序及期程。 9、 施工中及每日結束施工時,必須保持工地環境整潔,若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及勞工安全衛生未依契約第9 條規定辦理,經勸導2次後仍未改善,每日罰繳新台幣2,500 元。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