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32.15.8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機關地址 828 高雄市 永安區 興達路6號
聯絡人 吳威演
聯絡電話 (07) 6912510 #2932
傳真號碼 (07) 6911539
電子郵件信箱 u117135@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6751053351
標案名稱 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營運生活區消防管路系統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2 - 水管及排水設施鋪設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76,349,368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9/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947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95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47元
總計
1,089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9/28 14:00
開標時間 111/09/29 10:00
開標地點 828高雄市永安區興達路6號南部施工處開標室3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350萬元(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 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1年11月18日止)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8高雄市永安區興達路6號南部施工處供應組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第一期及第二期工程分別自本公司書面通知開工日之次日起912 日曆天內完成(詳投標須知第4點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另訂適用於本公司之採購契約。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一般規定:
(1)、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商。
(2)、投標廠商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我國廠商之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之營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登記者,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 號函之規定認定。
(4)、 本工程不允許共同投標。
2. 投標廠商應檢附: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至少包括下列三項之一:
a.「E603040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b.「E604010 機械安裝業」。
c.「E599010 配管工程業」。
(2)、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本公司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本公司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附加說明
1、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2、廠商標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標單無效。 3、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如係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時,其受款人務請載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如未依上述規定載明受款人名稱者,以致押標金退還廠商後,因背書問題遭金融機構質疑時,概由投標廠商自行處理。 4、為落實防疫請廠商(含參加投/開標廠商人員)進出本公司工作場所需出示施打2劑疫苗之實體或數位證明,經確認後始得入內,如無法提出疫苗施打相關證明,則須提供3日內快篩陰性或7日內PCR之實體或數位證明,經確認後始得入內。 5、招標文件與公開閱覽文件不同之處: (1)投標廠商聲明書:項次十。 (2)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第12條、第15條、第20條及第24條。 (3)一般條款:C.3、K.15、L.2及L.20。 (4)特訂條款附件:00810-01門禁管理要點、00810-02承攬商安全衛生輔導要點-工程採購版及00810-09-台灣電力公司南部施工處承包商僱用人員尿液採驗作業規定。 (5)施工規範:第01572章環境保護及第01574章職業安全衛生。 6、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如係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時,其受款人務請載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如未依上述規定載明受款人名稱者,以致押標金退還廠商後,因背書問題遭金融機構質疑時,概由投標廠商自行處理。 7、本工程廠商所供應之產品、設備或材料不允許中國大陸地區輸入,由國外進口者應檢附產地證明文件。 8、投標廠商應繳之各項證件,請依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十四點(一)所載辦理。 9、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10、本工程乙方自備材料之檢驗及試驗依本發包說明書「00810 特訂條款」R.款「乙方自備器材」之規定辦理。 11、本工程不得採用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險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採購法第36 條所定資格。 12、本工程以後年度所需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則終止本契約,並依承攬契約第24 條第1 項辦理;如經部分刪減,則以契約變更並依承攬契約第13 條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