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85 |
機關名稱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單位名稱 | 總務處 |
機關地址 | 337 桃園市 大園區 航站南路9號 |
聯絡人 | 李訓銘 |
聯絡電話 | (03) 2733230 |
傳真號碼 | (03) 2733668 |
電子郵件信箱 | bear1000s@mail.taoyuan-airport.com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1-00014 |
標案名稱 | 桃園國際機場公司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4 - 商用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504,167,7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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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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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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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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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424,5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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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3,424,59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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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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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9/0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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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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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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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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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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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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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1/09/12 10:00 |
開標時間 | 111/09/12 14:00 |
開標地點 |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00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12/11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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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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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1年10月1日~114年10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已有自訂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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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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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營業項目類別證明文件 綜合營造業(甲等)。共同投標者應至少有一成員具甲等 綜合營造業資格;另一成員若為冷凍空調工程業、電器承裝 業或自來水管承裝商之一,應具各該業種甲級或甲等以上資格。 ■特殊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具有相當財力者。 *餘詳見投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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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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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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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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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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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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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