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25.6 |
機關名稱 | 國立歷史博物館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徐州路21號(國立歷史博物館徐州路臨時辦公室) |
聯絡人 | 鄧佳鈴/郭妝蒨 |
聯絡電話 | (02) 23610270 #502/511 |
傳真號碼 | (02) 23931771 |
電子郵件信箱 | chien@nmh.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45 |
標案名稱 | 國立歷史博物館修復及再利用第二期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5 - 公共娛樂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13,829,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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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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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04,798,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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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景觀、立面、地下室裝修及相關配合工程(內容另詳工程補充說明書)之權利,擴充之金額上限:新臺幣5,00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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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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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9/0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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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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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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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核准文號:
11110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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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9/28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9/29 14:00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21號(國立歷史博物館徐州路臨時辦公室3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4,5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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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21號(國立歷史博物館徐州路臨時辦公室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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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開工之日起304個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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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1.廠商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承攬工程手冊。 (5)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廠商名稱、日期、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7)切結書1。 (8)切結書3。 (9)切結書4。 ■2.重要分包廠商資格:需有甲級電氣承裝業、乙級空調承裝業及乙級自來水承裝業,需檢附同意參與本案證明文件,另檢具下列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各該業登記證。 (5)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二、特定資格 工地負責人資格:應設古蹟修復工地負責人1名,需取得擬專任本案之證明文件。另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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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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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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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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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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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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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