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7.8.1 |
機關名稱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單位名稱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機關地址 | 200 基隆市 仁愛區 港西街六號 |
聯絡人 | 陳姵妘 |
聯絡電話 | (02) 24202951 #6161 |
傳真號碼 | (02) 24281058 |
電子郵件信箱 | 010972@customs.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IA111049 |
標案名稱 | 臺北港儀檢站軌道式貨櫃檢查儀建置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82 - 做為測量、檢查、航行及其他目的用之儀器和裝置,除光學儀器; 工業程序控制設備; 上述各項之零件及附件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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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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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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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42,1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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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依本契約條件及價金以換文方式辦理,保留手持式拉曼光譜儀擴充上限4部之權利,所需金額計新台幣8,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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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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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是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9/0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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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200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六號
新臺幣1,000元(因招標文件頁數較多,請事先來電,俾利準備),付款方式:本關出納股繳納領標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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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0/11 17:00 |
開標時間 | 111/10/12 10:00 |
開標地點 | 200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六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900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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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00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六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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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如附加說明(八)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6條第2項及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取得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之認可證明。 (四)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範圍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軌道式貨櫃檢查儀)之財物契約,其累計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數量,即1部軌道式貨櫃檢查儀,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完工文件等)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五)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廠商,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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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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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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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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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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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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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