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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83.6
機關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
機關地址 241 新北市 三重區 新北大道1段17號
聯絡人 林立菁
聯絡電話 (02) 29882776 #551
傳真號碼 (02) 29865054
電子郵件信箱 v6rhw@mail.post.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sc111003
標案名稱 新莊思源路郵局購置房地採購案
標的分類 財物類
532 - 建地及相關土地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29,69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是否成立評選委員會
公告日 111/08/31
原公告日 111/08/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5樓勞安科
免費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09/15 17:00
開標時間 111/09/16 10:00
開標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5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5樓勞安科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議價達成協議並簽訂契約後3個月內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徵購房地需求條件:
(一)面積:已建大樓或公寓第一樓或第一、二樓合計可用面積在70坪至303坪。
(二)面寬:地面層正面寬度(扣除側面騎樓)至少應有8公尺,如每棟面寬不足8公尺,得購置相連2棟以上合併使用。但中間隔牆須經確定能拆除且不影響結構安全,並提出結構技師簽證不影響結構安全之證明。
(三)公眾廳及營業廳深度:淨深各以6公尺以上為原則,惟正面寬度如達18公尺以上,淨深得各減為4.5公尺以上。
(四)通路:適合郵車進出及停靠裝卸籃車,其寬度須達3.7公尺以上。如房屋與道路之間設有人行道及無遮簷騎樓,致郵車有無法停靠裝卸籃車之情形者,應由賣主負責向工務單位申請准予並設置郵局卸貨區。
(五)房地位置:以下路段兩側及涵蓋區域
1.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以東、
2.新北市新莊區中原東路以南、
3.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以西、
4.新北市新莊區復興路三段以北。
(六)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得供郵政使用之分區土地。
(七)使用執照用途: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應為或可變更為可供郵局使用之類組,即營業使用部分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之「G1類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一、應徵應提出文件: 1.房(土)地讓售同意書(應載明土地標示、使用分區、面積、房屋門牌號碼、各樓層合法使用面積及總面積、出售單價及總價、房屋及土地總價應分開列明並簽章)。 2.房地所有權狀正本及影印本(正本請一併放入標單封內或於資格審核時現場提出,以供核對,核訖當場發還)。 3.房地位置略圖。 4.地籍圖謄本。 5.房地登記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6.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7.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8.由縣市政府核發之該房屋使用執照影印本及建築平面圖(竣工圖)影印本。 9.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或房屋平面圖謄本。 10.土地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前次移轉現值證明文件。 11.廠商提供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本局辦理會勘前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相關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a.毗鄰土地跨不同使用分區時。惟毗鄰土地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商業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郵政專用區或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郵政事業用地者,得免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 b.土地或鄰地有畸零地之虞時。廠商提供之土地經本局初步認定無法供建築郵政局屋使用之虞時,應自本局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相關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逾期將以廠商已提供之文件逕行作成會勘結論。 12.目前使用狀況說明。 13.投標須知第48點之資格證明文件。 14.廠商投標繳交文件審查單。(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 15.廠商授權書。(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依本須知第21點附註事項辦理)。 16.投標須知第59點之投標廠商切結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 17.投標廠商聲明書(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上列第1款、第4款、第5款、第6款、第8款、第9款、第10款文件以公告日至截止收件日期間由相關機關核發者為限,第7款文件得以截止收件日後五日內由相關機關核發者並補繳。 二、收件期限與地點:凡房地所有權人有意讓售者(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提出所有權人出具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買方概不支付仲介等相關費用),請以郵遞或專人於111年9月15日17時前送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勞安科(地址:241040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7號5樓 電話:02-29882776)。 三、開標時間:111年9月16日上午10時。審查廠商所提出之應徵文件。 四、開標後如有符合公開徵求條件之房地,本局將於開標時當場宣布實地勘查時間。本局依據廠商應徵文件及勘查紀錄,就房地情況、交通情形、環境衛生、價格、發展潛力、有無現存或潛在糾紛或效益分析等,及可供新莊思源路郵局使用情形,評審適合需要之序位。 五、招標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適合需要者在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六、移轉登記及付款條件: (一)議價達成協議並簽妥簽約後,賣方須塗銷買賣房地設定之他項權利及將買賣房地辦妥抵押權設定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擔保買方於過戶前給付賣方之房地價金債權,並將蓋章完妥之各種產權移轉登記書表連同相關證件送交買方核對無訛後,買方給付第一期房地價金。 (二)買賣房屋及土地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後,買方給付第二期房地價金。 (三)賣方將買賣房地點交買方接管使用,買方依產權移轉後房地所有權狀所載面積及契約規定,給付第三期房地價金。 (四)賣方將買賣房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辦妥變更為可供郵局使用之類組,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經買方驗收合格後,給付第四期房地價金百分之五。 上述付款條件依買賣雙方於議價時之協議辦理。 七、廠商對本公告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9月7日前,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 八、附記:其他詳情向受理收件單位洽詢。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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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