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83.6 |
機關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 |
單位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 |
機關地址 | 241 新北市 三重區 新北大道1段17號 |
聯絡人 | 林立菁 |
聯絡電話 | (02) 29882776 #551 |
傳真號碼 | (02) 29865054 |
電子郵件信箱 | v6rhw@mail.post.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sc111003 |
標案名稱 | 新莊思源路郵局購置房地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532 - 建地及相關土地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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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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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29,6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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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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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是否成立評選委員會 | 否 | ||
公告日 | 111/08/2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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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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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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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9/13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9/14 10:00 |
開標地點 |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5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7號5樓勞安科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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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議價達成協議並簽訂契約後3個月內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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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一)面積:第一樓或第一、二樓合計可用面積在70坪至303坪。 (二)面寬:地面層正面寬度(扣除側面騎樓)至少應有8公尺,如每棟面寬不足8公尺,得購置相連2棟以上合併使用。但中間隔牆須經確定能拆除且不影響結構安全。 (三)公眾廳及營業廳深度:淨深各以6公尺以上為原則,惟正面寬度如達18公尺以上,淨深得各減為4.5公尺以上。 (四)通路:適合郵車進出及停靠裝卸籃車,其寬度須達3.7公尺以上。如房屋與道路之間設有人行道及無遮簷騎樓,致郵車有無法停靠裝卸籃車之情形者,應由賣主負責向工務單位申請准予並設置郵局卸貨區。 (五)徵購房地位置:以下路段所圈範圍及其兩側 1.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以東、 2.新北市新莊區中原東路以南、 3.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以西、 4.新北市新莊區復興路三段以北。 (六)徵購房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得供郵政使用之分區土地。 二、應徵時應提出之文件:請詳投標須知第60點第2款所列投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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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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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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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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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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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