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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1.1.24
機關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
單位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 893 金門縣 金城鎮 環島北路一段66號
聯絡人 何維綱
聯絡電話 (082) 323169 #802
傳真號碼 (082) 320431
電子郵件信箱 pintoo.inn@gmail.com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G110701001
標案名稱 金門縣定古蹟黃汴墓修復工程監造暨工作報告書(含修復紀錄影片)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05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08/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9/06 17:00
開標時間 111/09/07 10:00
開標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金門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由甲方通知之日起,至本工程工作報告書驗收合格結算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政府立案之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業
1.建築師事務所
(1)負責人建築師證書
(2)開業證書
(3)開標時仍屬有效之建築師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2.技師事務所
(1)負責人技師證書
(2)技師執業執照
(3)開標時仍屬有效之技師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3.工程技術顧問業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開標時仍屬有效之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
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3)開標時仍屬有效之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技師執業執照所載之執業機構須與技術
顧問機構登記證相符)
(5)切結書(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業)
4.共同應繳證明文件
(1)廠商納稅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本案履約標的為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縣定古蹟」內建築,執行監造及工作報告書之主持人資格需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詳細資訊請參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金門縣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