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0 |
機關名稱 | 嘉義縣政府 |
單位名稱 | 建設處 |
機關地址 | 612 嘉義縣 太保市 祥和一路東段1號 |
聯絡人 | 建設管理科 陳柏安 |
聯絡電話 | (05) 3622712 #6308 |
傳真號碼 | (05) 3620277 |
電子郵件信箱 | kevin81224@mail.cyh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YF508A2 |
標案名稱 | 111年度國慶焰火-停車場及接駁站設施改善開口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7 - 運動及娛樂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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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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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6,944,0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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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案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服務範圍內,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2.保留增購之期限上限:決標日起二個月。3.保留增購金額或數量上限:上限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整。4辦理增購之方式,依機關實際需要增購原契約範圍內提供之服務,雙方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係以(本)契約條件及價金結算方式計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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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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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8/2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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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政府/發包中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本府二樓發包中心科(上班時間)
領取或通訊購買標函費新台幣4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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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9/06 09:00 |
開標時間 | 111/09/06 10:00 |
開標地點 | 本府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30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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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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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履約期限為決標日起2個月交辦工程之完工期限或預算經費執行完畢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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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二)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 廠商及負責人印模單一份。 2. 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 3. 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或前ㄧ期) 4. 廠商信用之證明。 5.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前項資格證明文件,投標時得以影本代替,但主辦採購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憑查驗。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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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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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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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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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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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