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25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
單位名稱 | 污水設施管理工程科 |
機關地址 |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成功路1段32號7樓 |
聯絡人 | 張博崴 |
聯絡電話 | (03) 3033688 #3754 |
傳真號碼 | (03) 3033663 |
電子郵件信箱 | 10021581@mail.ty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823-Y1 |
標案名稱 | 桃園市市轄所屬學校申請污水納入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開口合約)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80.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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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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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1,90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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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總金額用罄後(新台幣190萬元整),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與原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擴充金額新台幣380萬,其後續擴充期間預計24個月(113至114年),倘113年及114年預算未經法定程序審議通過時,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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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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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08/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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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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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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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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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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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9/06 08:30 |
開標時間 | 111/09/06 10:00 |
開標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0號6樓(本局中華大樓604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本局啟聖大樓秘書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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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至完成需求說明書所有工作項目止,或機關通知廠商履行達契約金額上限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 國內合法登記立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 (二) 應附具之文件資料: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確實用印確認) 2. 納稅證明文件 3. 信用證明文件 4. 若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備以下文件: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3) 技師執業執照(技師類別:土木、水利或環工)。 5. 若為技師事務所須備以下文件: (1) 技師執業執照(技師類別:土木、水利或環工)。 (2) 技師公會會員證(須於有效期限內)。 (3) 技師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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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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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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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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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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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