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5.10.100 |
機關名稱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
單位名稱 | 第401廠 |
機關地址 | 401 臺中市 東區 精武路40號 |
聯絡人 | 柯先生 |
聯絡電話 | (04) 23601066 #507344 |
傳真號碼 | (04) 23602855 |
電子郵件信箱 | msmpc401@mail.mil.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JH11115P115 |
標案名稱 | 50-330mm紅外線物鏡組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83 - 光學儀器, 攝影設備及其零件與附件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10.國防部不適用GPA之財物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10.國防部不適用ANZTEC之財物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10.國防部不適用ASTEP之財物採購。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預算金額 |
11,961,18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為自決標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為項次一「50-330mm紅外線物鏡組」15組,後續擴充預估金額為11,961,180元,屆時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8/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8/31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9/01 10:00 |
開標地點 | 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報價總金額百分之3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第401廠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簽約日之次日起90個日曆天(含)內,餘詳如契約清單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國防部版本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最近一期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完成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 (4)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06680號公告事項說明,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5)為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以取得即時之登記事項,請各位廠商自行下載列印後檢附於投標封內。餘詳投標須知。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