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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31.9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360 苗栗縣 苗栗市 為公路236號
聯絡人 劉東洋
聯絡電話 (037) 266911 #517
傳真號碼 (037) 265075
電子郵件信箱 u210397@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221170009
標案名稱 苗栗區營業處111年橋樑附掛、推進、潛鑽、管中管及配電場室部分設施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3,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8/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236號
詳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9/02 17:00
開標時間 111/09/05 09:30
開標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236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10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236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原則以開工日起一年為期(詳投標須知第四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標準契約並視個案情形參酌工程會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乙或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及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2.營業項目代碼為E103071之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含加值型營業稅,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及相關營造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3.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須具承包高低壓電力管路工程業務或營業項目代碼為E599010之配管工程業者)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4.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 以資證明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至111年9月2日17時止在本處【苗栗市為公路236號】事務課領取。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新台幣950元整【收款行:臺灣銀行公館分行,收款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帳號:58111224900067號,憑收據親自領取圖說或於【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電子檔。】 [其他]:押標金:110萬元整(現金繳納者無法於開標或決標當日取回,若需當日取回者,請以投標須知規定之其他方式繳納。) 一、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二、本契約期間自開工日起至工程交辦日滿一年為止。 三、契約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契約得展延以一年為限,惟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達契約價金時,則停止交辦;反之,契約未屆期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已達契約價金時,則停止交辦,重新發包。 四、本契約需俟苗栗區營業處110年橋樑附掛、推進、潛鑽、管中管及配電場室部分設施工程交辦截止後開工,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預計開工日期為111年10月14日。(以接續苗栗區營業處110年橋樑附掛、推進、潛鑽、管中管及配電場室部分設施工程截止交辦日為主)。 五、本契約之「物價指數調整要點」,約訂特定個別項目(塑膠硬管)及特定中分類項目(水泥及其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有關「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另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六、本契約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七、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八、本契約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九、依本公司「配電工程承攬商履約能力審查及管控作業指引」第貳條之規定,本工程為級別屬四級之配電管路工程,乙方至少需具備1班之現場施工人員。 十、為利施工需要,乙方應備置「殘土盛裝器具」計1組(人手孔用為1組)、「電子定位尋標器」計1組。 十一、本契約「義交協勤費」為因應路權機關規定於施工現場配置義交人員協助疏導交通之費用,其與「資料送審,路證申挖資料處理費用」分開計價,依詳細價目表B-3-31及B-3-33項次計價,詳如本則附件14「特定條款補充說明」規定。 十二、本契約瀝青混凝土鋪面修復係已包含工料、標線費用,依詳細價目表B-3-5~B-3-11項次計價,詳如本則附件14「特定條款補充說明」規定。 十三、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混凝土(RC)抗壓強度試驗之費用已由詳細價目表B-3-103~B-3-104項次給付,其餘乙方為完成上敘檢(試)驗所需之所有相關費用已列入詳細價目表「稅雜費」項下計給,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十四、乙方完成路證申挖資料(含交維計畫書)送交甲方後,倘因設計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取消交辦案件施工且未完成路證申請手續者,乙方得按實依詳細價目表項次B-3-33向甲方請求以0.5件計付1次為限,詳如本則附件14「特定條款補充說明」規定。 十五、甲方交辦乙方之各式分項工程,乙方應於申挖道路許可證取得前,負責製作道路主管機關規定須提出之各項相關計畫書及核備資料(含現場勘察、繪圖、填製、量測等,需符合上傳路權機關申挖文件之規定),並含施工中、修復後範圍繪圖、照片、竣工圖、試驗報告等資料編製,與路證竣工後辦理路權接管所需資料之編製等工作,詳如本則附件14「特定條款補充說明」規定。 十六、本契約「營建混合廢棄物」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之B-3-1項次計價,不另調整訂價,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十七、依本契約規定或甲方指示辦理檢(試)驗,有詳細價目表未設項給價者,甲方得依一般條款I.6條第1、2款之規定辦理,除檢(試)驗費用由甲方支付,不納入契約價金外,其餘乙方為完成檢(試)驗所需之所有相關費用已列入詳細價目表「稅雜費」項下計給,乙方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十八、依甲方指示辦理屬契約規定以外之檢(試)驗者,其所生之檢(試)驗費用費用,結果合格者由甲方負擔,不合格者由乙方負擔。其餘乙方為完成檢(試)驗所需之所有相關費用已列入詳細價目表「稅雜費」項下計給,乙方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