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18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單位名稱 | 材料處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北平西路3號5樓 |
聯絡人 | 企劃處高先生/材料處楊小姐 |
聯絡電話 | (02) 23815226 #3850/4910 |
傳真號碼 | (02) 23313267 |
電子郵件信箱 | 7021801@railway.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L0211P2020Q |
標案名稱 | 資訊資產及弱點管理系統建置案(含後續4年維運)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45 - 辦公室機器及設備(包括電腦)之維修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62,741,178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08/11 | ||
原公告日 | 111/07/2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
||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1/08/23 14:00 |
開標時間 | 111/08/23 15:00 |
開標地點 |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6樓6086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00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因為熟稔契約規定即進行投標,得標後任意棄標。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未能如實如期履行契約。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西二門(警衛室)/地址:100230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餘詳附加說明)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其他
|
||||||||||
履約期限 | 詳採購契約或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電腦設備安裝業(E605010)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本國廠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2.外國廠商: (1)未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分公司登記者: A.加入GPA之WTO會員國的外國廠商應檢附該國合法公司設立文件乙份,該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並附經國內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B.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總公司負責人簽署正本乙份。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同本國廠商應附文件。(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