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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18
機關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單位名稱 材料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北平西路3號5樓
聯絡人 企劃處高先生/材料處楊小姐
聯絡電話 (02) 23815226 #3850/4910
傳真號碼 (02) 23313267
電子郵件信箱 7021801@railway.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L0211P2020Q
標案名稱 資訊資產及弱點管理系統建置案(含後續4年維運)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5 - 辦公室機器及設備(包括電腦)之維修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62,741,178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08/11
原公告日 111/07/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08/23 14:00
開標時間 111/08/23 15: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6樓6086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00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因為熟稔契約規定即進行投標,得標後任意棄標。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未能如實如期履行契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西二門(警衛室)/地址:100230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餘詳附加說明)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詳採購契約或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電腦設備安裝業(E605010)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本國廠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2.外國廠商:
(1)未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分公司登記者:
A.加入GPA之WTO會員國的外國廠商應檢附該國合法公司設立文件乙份,該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並附經國內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B.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總公司負責人簽署正本乙份。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同本國廠商應附文件。(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本局檢舉受理單位】: 1、本局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 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其他】: 1、履約期限: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系統建置並報請驗收。保固期滿次日起進入系統維運階段,廠商應於維運起始日起4年內提供系統維運服務,維運階段每期完成期限為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 2、履約地點:本局資訊中心機房(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4樓)及各必要安裝設備之地點(投標商自行規劃)。 3、履約執行單位:資訊中心/承辦人:高先生/聯絡電話:02-23815226#3850。 4、(一)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資訊系統建置經驗實績者: (1)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案招標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案招標預算金額,並應提出採購機關(構)出具合格之驗收證明(其屬分段驗收者,須提出分段驗收達本次標準之相關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外國廠商: A.未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分公司登記者: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應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等有權單位公證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且須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B.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同本國廠商應附文件。 C.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提出之經驗或實績證明文件,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則以第一次招標公告日前一日(若當日為非辦公日,則為前一辦公日)之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成新臺幣。 2.具有相當財力者: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提出之財力證明文件,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則以第一次招標公告日前一日(若當日為非辦公日,則為前一辦公日)之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成新臺幣。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具有相當資訊系統建置經驗實績證明: (1)本國資訊系統實績: A.採計軍、公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實績者,需檢附驗收合格證明書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 B.採計民營實績者應檢附完工證明(惟政府機關核發,不需經公(認)證)、或驗收合格證明書(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及契約等影本各一份,並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 (2)外國資訊系統實績: A.外國資訊系統實績契約及業主核發之驗收證明書(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本國駐外機構認證之切結書,並經投標商簽署,以證明列入資訊系統實績詳細表之國外資訊系統實績之資料為真實正確。 B.外國資訊系統實績如非以新臺幣計算,則投標商應以第一次招標公告日前一日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為匯率計算基準折算成新臺幣填入資訊系統實績詳細表內。 2.具有相當財力證明: 本國/外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本國及外國投標商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之財務報表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由我國駐外機構認證,另其所提之財務報表幣值以第一次招標公告日前一日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為匯率計算基準。 5、111/8/11第1次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第2條;第7條;附件16,修改內容非屬重大變更,故依原訂時間111/8/23辦理第1次開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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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