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2.11 |
機關名稱 |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
單位名稱 |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
機關地址 | 972 花蓮縣 秀林鄉 富世村富世291號 |
聯絡人 | 王家熺 |
聯絡電話 | (03) 8621100 #504 |
傳真號碼 | (03) 8621301 |
電子郵件信箱 | ag6613@taroko.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HSE11104 |
標案名稱 | 東西橫貫公路牌樓及周邊附屬設施維修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1,000元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627,737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1,627,737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8/1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50元
系統使用費
25元
文件代收費
13元
總計
28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972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291號
文件書圖費新臺幣500元以現金或匯票購買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1/08/16 09:00 |
開標時間 | 111/08/16 10:00 |
開標地點 | 972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291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82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8/16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2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富世291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50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營建署版本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依法登記合格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應檢附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二、本案為歷史建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應有傳統匠師參與施工,得標廠商應於開工後30日曆天內提報傳統匠師資料,經審定後負責施工及指導施作,其資格說明如下: 1、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2、本案匠師資格工項:泥作(土水)及瓦作等。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人力。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