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8.97.32 |
機關名稱 | 新竹市北區民富國民小學 |
單位名稱 | 新竹市北區民富國民小學 |
機關地址 | 300 新竹市 北區 西大路561號 |
聯絡人 | 鄭維容 |
聯絡電話 | (03) 5222102 #830 |
傳真號碼 | (03) 5266027 |
電子郵件信箱 | weng@mail.mfps.hc.edu.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mfps1110802 |
標案名稱 | 111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校午餐公辦民營委外辦理勞務採購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642 - 提供食物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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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0,344,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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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10,344,185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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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般供餐﹕期程112.2.01~112.7.31
(1)學生數 *40*81+教職員*43*81,依原契約決標單價、條件及實作數量結算,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 特殊時期『外訂桶餐』用餐人數*47*15,依原契約決標單價及實作數量結算與廠商協商後執行。
學校保留餐費計價組合權益,如未發生特殊時期則依一般供餐方式計價
鮮奶:人數*14*20,採議價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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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3.76.58新竹市政府
補助金額
10,344,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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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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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8/1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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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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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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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8/15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8/16 09:00 |
開標地點 | 300新竹市北區西大路561號校長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50萬元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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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未依契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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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00新竹市北區西大路561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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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1.8.20-112.1.31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投標廠商應附證明文件如下:詳資格審查表(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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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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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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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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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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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