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45.4.3 |
機關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
單位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
機關地址 | 420 臺中市 豐原區 南陽路逸仙莊1號 |
聯絡人 | 游智偉 |
聯絡電話 | (04) 25150855 #151 |
傳真號碼 | (04) 25297230 |
電子郵件信箱 | for045@forest.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1B036 |
標案名稱 | 梨山地區林業剩餘資材氣化發電系統建置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03 - 林業及伐木產物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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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05.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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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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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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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8/0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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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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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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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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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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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8/15 09:00 |
開標時間 | 111/08/15 10:00 |
開標地點 | 420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19號(本處第二行政辦公大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30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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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20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逸仙莊1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和平區(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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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11年12月30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 (1)大專院校代表人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或公文。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1)研究機構代表人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或公文。 3.法人、團體。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2)納稅 (或免納稅) 證明文件。 4.合法公司或工商行號: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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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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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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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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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