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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92.48
機關名稱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單位名稱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機關地址 114 臺北市 內湖區 內湖路2段177號
聯絡人 張瑞蘭
聯絡電話 (02) 27962666 #1422
傳真號碼 (02) 27909127
電子郵件信箱 juilan59@tcpa.edu.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043
標案名稱 文物館AR規劃設計暨軟硬體建置勞務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5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9教育部
補助金額
2,500,000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08/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8/15 17:00
開標時間 111/08/16 10:00
開標地點 本校內湖校區音樂樓5樓小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2段177號中興堂1樓文書組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詳契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文化部訂定之藝文採購勞務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基本資格: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行號、學術及文化機構、公私立大專校院、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文化社團或文史工作室等。
應檢具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納稅證明等,詳投標須知及資格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請詳閱藝文採購勞務契約、需求說明書等招標文件(詳招標文件清單),並於週一至週四上班時間至現場勘查(請先電話聯絡)。 2.本案應於111年11月30日前完成履約全部事項。 3.防疫期間進出校園應配合學校防疫措施及相關規定辦理。 4.本校園全面禁菸,進入校園人員如有違反情事,本校得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處新臺幣2500元罰鍰,另處以廠商同等金額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