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5.59 |
機關名稱 | 臺南市白河區公所 |
單位名稱 | 臺南市白河區公所行政課 |
機關地址 | 732 臺南市 白河區 三民路381號 |
聯絡人 | 李弘起(發包)、陳冠翰(承辦) |
聯絡電話 | (06) 6855102 #215、211 |
傳真號碼 | (06) 6831111 |
電子郵件信箱 | po096@mail.tainan.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0088-2 |
標案名稱 | 白河區公所辦公廳舍原地拆除重建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30,929,2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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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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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79,185,6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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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項目):本工程原有工程項目及新增工項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本案履約期限。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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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3.1內政部
補助金額
1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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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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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8/0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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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8/10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8/11 09:30 |
開標地點 | 732臺南市白河區三民路381號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89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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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732臺南市白河區三民路381號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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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0日內竣工(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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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其他:甲級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 (1)共同投標:本採購應由具備本點資格之廠商共同投標,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 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4家,並應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 (2)單獨投標:本採購亦得由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惟該營造業得採專業分包方式辦理,以具備前述規定資格,分包廠商應提出須檢附經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投標合作協議書」,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於得標後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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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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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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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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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