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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83.3
機關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單位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勞安總務科
機關地址 400 臺中市 中區 民權路86號
聯絡人 劉依涵
聯絡電話 (04) 22215121 #729
傳真號碼 (04) 22227059
電子郵件信箱 ihan0624@mail.post.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59a1008
標案名稱 公告徵購臺中福安郵局(本局第69支局)土地
標的分類 財物類
532 - 建地及相關土地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13,478,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13,478,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是否成立評選委員會
公告日 111/08/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8/19 09:00
開標時間 111/08/19 10:00
開標地點 400臺中市中區民權路86號6樓簡報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32號信箱或中華郵政股份影有限公司臺中郵局勞安(總務)科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1/6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採購房地產作業要點所載附件契約稿擬訂。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徵購之土地需求條件:
(一) 土地面積:200坪至400坪;可供建築土地面積最少需有200坪。
(二) 土地位置:須於臺中市西屯區,且須座落於東大路以東,臺灣大道以北,筏子溪以西,國安二路、西屯路三段宏安巷3弄、福雅路197巷及永安2巷以南之範圍內。
(三) 面臨道路寬度:至少應有12公尺。
(四) 土地臨路之寬度(基地面寬):單面臨路之土地正面寬度至少應有15公尺;兩面以上臨路之土地正面寬度至少應有12公尺。
(五) 土地使用分區種類:可供設置郵局之土地。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應徵時應提出之文件: (一) 土地出售同意書(應載明土地標示、地目、面積、目前使用狀況說明、出售每筆單價及合計總價,單、總價應分開列明並簽名蓋章)。 (二)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及影印本(正本核訖當場發還)。 (三) 土地位置略圖。 (四) 地籍圖謄本。 (五) 土地登記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六) 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 (七)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八) 土地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前次移轉現值證明文件。 (九) 廠商提供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本公司辦理會勘前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相關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1.毗鄰土地跨不同使用分區時。 惟毗鄰土地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商業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郵政專用區或非都市土地範圍內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郵政事業用地者,得免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 2.土地或鄰地有畸零地之虞時。 廠商提供之土地經本公司初步認定無法供建築郵政局屋使用之虞時,應自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建築線指示(定)圖,相關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逾期將以廠商已提供之文件逕行作成會勘結論。 (十) 投標廠商聲明書。 (十一)目前使用狀況說明(請自行繕寫)。 (十二)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十三)投標廠商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無委託者免)。 上列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文件以公告日至截止收件日期間由相關機關核發者為限,第七款文件得以截止收件日後五日內由相關機關核發者並補繳。 其他相關規定(詳採購公告及契約書) 一、得標廠商應於得標後簽約前,確認出售土地之使用分區與臺中市政府最新公告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是否相符,如另需依該都市計畫特別使用規定先行辦理繳納回饋金或捐獻比例土地者,原則上先行辦理相關回饋或捐獻比例土地俾符合該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規定後辦理簽約。(另得標廠商選擇捐獻比例土地者,於捐獻土地後其規格不符我方使用需求,則不予訂定契約,得標廠商不得異議;如得標廠商選擇繳納回饋金而無法繳納者,則辦理簽約後由第一期土地價金中扣除代行支付,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二、下列付款條件依買賣雙方於議價時之協議辦理: (一) 議價達成協議並簽妥簽約後,賣方須塗銷買賣土地設定之他項權利及將買賣土地辦妥抵押權設定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擔保買方於過戶前給付賣方之土地價金債權,並將蓋章完妥之各種產權移轉登記書表連同相關證件送交買方核對無訛後,買方給付第一期土地價金(如有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相關費用需先扣除代繳付費用後,剩於之款項為第一期應付之價金)。 (二) 買賣土地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後,買方給付第二期土地價金。 (三) 賣方將買賣土地點交買方接管使用,買方依產權移轉後土地所有權狀所載面積及契約規定,給付第三期土地價金。 三、稅費負擔:土地增值稅及產權移轉前(含產權移轉前發生,於產權移轉後開徵之)各期地價稅、工程受益費等一切稅費、買賣土地之複丈分割費用等,均由賣方負擔。契稅由買方負擔,產權移轉登記費用依照法令規定,由買賣雙方各自負擔。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由買方主辦委任,代書費由郵局負擔。 四、土地如有出租、產權糾紛、被他人佔用、已設定他項權利、各類登記證或經政府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等足以影響買方使用之情事,應由賣方於一定期限內(依買賣雙方議價程序時之協議辦理)負責解決排除,所需費用由賣方負擔。 五、地上物(包括農作改良物、墳墓及一切附著地上物),由賣方負責清(拆)除,賣方皆不得對於地上物請求另付補償費用。 六、如有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時,買方得解除契約,賣方應返還買方已付之土地價金,並賠償買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七、賣方應覓妥連帶保證人(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得免),保證賣方確能履行本契約條款,如賣方有違約情事,致買方蒙受損害時,保證人自願立即負全部賠償之責。 八、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九、續前點,本局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本局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十、交地期限或標的物點交期限及罰則:依雙方議價達成之協議與簽妥契約之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