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32.81 |
機關名稱 | 臺中榮民總醫院 |
單位名稱 | 補給室 |
機關地址 | 407 臺中市 西屯區 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 |
聯絡人 | 項玫茹 |
聯絡電話 | (04) 23592525 #2815 |
傳真號碼 | (04) 23590806 |
電子郵件信箱 | mrshiang@vghtc.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P-35 |
標案名稱 | 「醫療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三年期開口契約」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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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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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96,4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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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雙方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契約擴 充(民國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九四000九六一九0號函),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如下:
契約期滿後如機關需要,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契約單價,延長契約有效期3個月(上限)。
擴充金額計8,034,000元整(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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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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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8/04 | ||
原公告日 | 111/07/2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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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輔導會臺中榮民總醫院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
請於上班時間(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假日不辦領標)至本院行政大樓七樓出納組繳納工本費300元後,憑收據至八樓補給室領取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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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1/08/10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8/11 10:00 |
開標地點 | 機關行政大樓6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一定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整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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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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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1650號行政大樓一樓收發室投標箱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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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111年 9 月7日起至114年9月6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共同投標協議書且經公證或認證;非共同投標廠商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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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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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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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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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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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