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6.28 |
機關名稱 |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
單位名稱 |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
機關地址 | 880 澎湖縣 馬公市 中華路230號 |
聯絡人 | 陳志勤 |
聯絡電話 | (06) 9261141 #135 |
傳真號碼 | (06) 9275722 |
電子郵件信箱 | fs16060@phhcc.penghu.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CW-111105 |
標案名稱 | 澎湖縣歷史建築西安許真古宅修復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586,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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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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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9,66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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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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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8/0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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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8/16 10:00 |
開標時間 | 111/08/16 11:00 |
開標地點 | 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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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專人送達)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郵遞寄達)澎湖郵局第74號郵政信箱。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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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機關簽約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210日曆天內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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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一)投標廠商需為正式登記之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應檢附資格文件如下: 1.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2.年度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文件。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非拒絶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一)擬聘之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參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二)擬聘之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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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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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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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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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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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