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於111年7月6日第1次開標,讚源工程有限公司報價最低,惟最低標標價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標價偏低之情形,主持人當場宣布通知廠商於3日前提出書面說明,本案宣布保留決標。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附註一規定,經檢討本案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分析無偏高情形,預算編列及參考訂定底價尚屬合理。 三、經前檢討底價無偏高情形後,請最低標廠商提出書面說明,該廠商於111年7月6日書面回復:「一、本公司專司瀝青工程,於公共工程也有相當經驗,因此機具及原物料成本有長期配合且無轉包利差。二、本公司承攬多次類似工程,對於調度管理有充分經驗,故成本計算較為精確。三、本公司為長期投標廠商,為表誠信可配合繳納差額保證金作為依據。」 四、上開,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四機關執行程序一:「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之規定辦理,經本局認為最低標廠商-讚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之說明合理,且無須繳納差額保證金,決標予讚源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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