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變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7、契約第15條、實施計畫第玖、一、(十)點、第玖、二、(三)、5點及第貳拾捌點規定。 (二)變更事項: 1、本案委託標的場地預計於111年9月1日點交予廠商,依實施計畫第玖點規定辦理擴充第2階段(籌備期)及第3階段(營運期)經費,計算說明如下,並按各階段實際辦理日期依實施計畫規定覈實支付: (1) 112及113年經費詳實施計畫第玖點規定,每年分別為866萬1,872元。 (2) 111年金額(含籌備期及開辦期)如下: A. 籌備期(自點交日起至多3個月)至多943萬3,861元:含籌備期人事費14萬361元、一般事務費22萬3,500元、大樓分攤費1萬2,500元、大樓管理費12萬元、開辦費885萬元、管理費8萬7,500元。 B. 方案服務及開辦期預估自111年10月1日起算,至多371萬5,468元:含人事費57萬7,488元、一般事務費22萬3,500元、大樓分攤費1萬2,500元、大樓管理費12萬元、管理費8萬7,500元: a.委託地點場地開辦前(111年10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依實施計畫第玖、二、(三)、5點規定,基於提供服務對象服務不中斷,廠商應自111年10月1日起於機關指定地點(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號5樓)依實施計畫第陸點提供專業服務及投保必要之保險,相關經費(須經機關核定後始得支用)依規定核撥。 b.委託地點場地開辦起(111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於廣慈博愛園區B標社福大樓7樓場地依規定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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