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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11.7
機關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單位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機關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辛亥路三段81號
聯絡人 需求: 劉建志 採購:吳麗君
聯絡電話 (02) 27331047 #1505 1506
傳真號碼 (02) 27363205
電子郵件信箱 lichun@mail.moj.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B-003
標案名稱 司法官學院消防設備汰換採購案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393 - 其他通用機具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152,6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7/26
原公告日 111/07/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08/02 17:00
開標時間 111/08/03 10:3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81號1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81號1樓收發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僅須符合以下任一項
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F117010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
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
F217010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
或具消防相關營業項目得以承裝關於消防設備之業務者,且具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具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防疫措施,防疫期間至本機關洽公民眾額溫超過37.5度者,禁止進入本機關,進入本機關者應佩戴口罩。 1.需求如有疑問及現勘請洽本機關02-27331047分機1505劉先生洽詢,採購問題請洽分機1506吳小姐。 2.投標文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審查之對象,審查服務建議書會議時間及地點機關另行通知。 3.投標廠商之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數量摘要、因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本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以下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等其他詳其他招標文件。 5.本標案未盡事宜得依據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6.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變更事項: 一、變更招標文件:04-03 F-01_28_R型系統架構圖等圖面全、08-投標標封。 二、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等標期1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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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