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1.7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機關地址 |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復興路352號 |
聯絡人 | 詹承軒 |
聯絡電話 | (03) 3392121 #2415 |
傳真號碼 | (03) 3346106 |
電子郵件信箱 | u668943@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031100024 |
標案名稱 | 111年度甲工區用戶屋內線路定期檢驗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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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0,215,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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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交辦金額上限為本工作契約總價(不含加值型營業稅)20%,後續擴充期間最長以3個月為限,期滿即停止交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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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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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7/26 | ||
原公告日 | 111/07/1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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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1/08/04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8/05 14:00 |
開標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1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40萬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10/03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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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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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守衛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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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工作之交辦期限為開工日起1年內(另詳〔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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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三、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及當年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且該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之維護範圍不得與該勞務採購案之履約範圍重疊。 (二)領有開業執照或執業中之合格電機技師事務所(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須檢附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聘任電機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三)業務項目與本工作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作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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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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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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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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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